2019年1月1日,全国将实施新版孵化器管理办法!

2018-12-28 1703次

日前,科技部出台了最新的《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》(国科发区〔2018〕300号)(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修订后的《办法》对各类孵化器和在孵企业做出了更高的认定条件限制,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

《办法》的改变主要体现在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定义,强化引导孵化器提升能力,提升在孵企业的科技含量,减少毕业企业数量、增加毕业企业条件,引导专业孵化器发展,向艰苦边远地区倾斜,落实“放管服”有关要求,增加促进与发展章节等方面。


1、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定义

明确了新时期孵化器的内涵、功能、定位、范围和发展宗旨。将众创空间等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纳入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。


2、引导孵化器提升能力

加强对服务水平、孵化绩效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要求,弱化对孵化器空间场地的要求。通过“绝对数+比例数”的方式,科学引导孵化器提升单位面积内的孵化强度。


3、提升在孵企业的科技含量

明确在孵企业应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和服务能力的要求。提高了在孵企业中拥有知识产权企业的比例。加强对孵化器投融资能力的要求,提高孵化资金额度。


4、减少毕业企业数量、增加毕业企业条件

引导专业孵化器发展。向艰苦边远地区倾斜。


5、落实“放管服”有关要求

调整申报程序,构建层级明确的责任体系。新增了对国家级孵化器运营主体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工作规范。


6、增加社会监督环节

通过地方和国家两次公示,加大社会监督力度,保证国家级孵化器评定过程的公开、公正、公平。新增惩罚制度,杜绝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等行为。


7、增加促进与发展章节

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、生态化、市场化、国际化发展。



从具体要求上看,《办法》对孵化器的量化指标有所下降,但综合要求却是更高了。


过去对国家级孵化器的场地要求是:“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(专业孵化器达10000平方米以上)”;“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(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)。”“累计毕业企业达到25家以上。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1200个(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15家以上,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800个)”“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%以上已申请专利。”“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,并至少有3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。”


《办法》对孵化器的定量要求均有所下降,例如:可支配孵化场地使用面积统一调整为10000平方米,在孵企业调整为50家以上(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30家以上),累计毕业企业20家以上(专业孵化器15家以上)。


但另一方面,《办法》对孵化器对质量要求更高。例如,要求“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不低于 500万 元人民币,并提供 3个资金使用案例”且“在孵企业中获得投融资的数量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 10%”。 再例如,“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 50%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 30%”。


根据《办法》,2019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如下:


主体资质

①独立法人资格

②发展方向明确

③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


运营时间

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,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。



服务团队

①专职人员数量占总人数不小于80%

②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

③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


专业孵化服务人员:具有创业、投融资、企业管理等经验的人员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。

创业导师:接受科技部门、行业协会或孵化器的 聘任,能对创业企业、创业者提供专业性、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、投资专家、管理咨询专家。



孵化场地

①不小于10000㎡,相对集中

②在孵企业使用面积(含公共服务面积)不小于75%

孵化场地相对集中 :一般不得超过3处、同一法人主体、同一个县区范围内。



在孵企业

①综合孵化器不小于50家,且每千平方米平均不小于3家

②专业孵化器不小于30家,且每千平方米平均不小于2家


附《办法》全文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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